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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变化已成为基本事实,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课题。我国政府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积极履行国际承诺,努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及主要途径,在刚刚结束的“十一五”规划的五年里,我国政府完成了规划中单位GDP能耗下降20%左右的节能减排目标,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无碳能源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行动目标。这足以表明,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我国生产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当如何完善组织架构应对气候变化,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原则、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的监督机制应当如何建立,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内容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一般概括。包括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特殊性、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所应尊重的环境法原则和宪法原则、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三大内容。第二章,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包括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机构、我国政府在缓解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适应以及温室气体盘查统计方面做的具体工作、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府工作的特点及不足之处。第三章,按国别对美国、英国、日本、瑞士、韩国、菲律宾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上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府机构、相关立法中关于政府责任的具体规定、上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特性及可借鉴之处。最后,在宪政法治的理念之下,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相关建议。提出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保护、人大作为代议机关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应处于中心地位并加强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监督,提出改变现有的气候变化宣导教育模式,建立系统的环境教育机制等。本文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与宪政法治像结合进行研究,将宪政思维纳入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履行上,并提出加强人大对政府责任的外部监督,特别是从财政、税收和预算审查上的监督控制,使应对气候变化政府责任的履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