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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涉及唯一住房执行的案件呈现激增态势。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唯一”不等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住房”也不能等同于“住宅”。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中,“唯一住房”应当具备唯一性、购房主体有限性、实际居住性三个特征。唯一住房执行应当遵循权利保障、利益平衡、执行经济、审执分离四个原则。针对唯一住房认定和执行标准不明确的困境,要确定何为民事强制执行领域的“唯一住房”,另外执行法院要明确执行条件的考察顺序;针对预留租金标准和临时住房安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根据拟执行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员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水平进行确定;针对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权保障制度空白的问题,可以使用强制管理的执行措施进行填补。当唯一住房变现时,可以给予唯一住房参与正常市场交易的机会;当权属有争议时,由异议人在较短的期限内提起析产之诉。同时还可以通过落实联查联控制度,提高地方司法调控作用,在执行期引入保险机制、引入预查封机制,加强社会保障住房制度建设等配套措施,进一步缓解唯一住房“执行难”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