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对该案中左某保、韦某英与黄某四、左某龙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的认定,两级法院持不同意见,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对互换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意见不一,裁判标准把握不同,因而有必要界定互换合同的定义和性质,对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进行梳理,以总结出认定互换合同效力的一般性法律规则。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1.6万字。 第一部分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对该案中左某保、韦某英与黄某四、左某龙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的认定,两级法院持不同意见,一审法院否定了该互换合同的效力,而二审法院肯定了该互换合同的效力。通过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两级法院在以下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非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发包方同意、未报发包方备案是否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基本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户与农户之间基于便于耕种,或者出于对其利益需求的考虑,为实现双方承包土地的互换流转所达成的法律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同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既有相同点,又相互区别。 第三部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原则上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无效,但该互换合同的形式瑕疵可以通过履行行为予以补正;未约定互换期限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互换双方可以补充约定互换期限,在对互换期限达不成补充约定的情况下,该互换合同在整个剩余承包期内均有效;未经发包方同意、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互换的土地主张优先权,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达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是对案件的分析和由此得到的启发。通过对案件中左某保、韦某英与黄某四、左某龙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得出该互换合同有效的结论。从案件中得到的启示是:在立法完善以前或者统一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互换合同效力的认定宜采取从宽的态度,如果互换合同守住了“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的权益”的法律底线,不能一概否定互换合同的效力,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允许互换合同的主体对互换合同进行瑕疵补正或者事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