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对肖像权的保护不仅为法学理论界重视,更因司法实务诸多判例的不断报道,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刻、电影、电视等造型艺术方式使自然人外部形象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作品。制作专用权、使用专用权和利益维护权构成肖像权的具体内容。立法保护过于宽泛与抽象,使得实践中出现对肖像权保护的空白。也使对四种特殊性肖像权的保护研究成为必要。新闻报道中存在着对公众人物、普通公民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不同,而对新闻报道侵犯肖像权,则可从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来具体认识。知名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肖像权的归属尽管实践中有不同作法,但理应归属运动员本人。对其肖像权的保护,可通过规范肖像使用合同的签订、借鉴美国形象权保护等方法来完成。对于集体肖像权是否存在,学理上有一定争议,但在立法中设立集体肖像权是可行的。在影视作品中,分清演员肖像与角色形象的关系和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关系,明确演员在影视作品中享有肖像权,注重演员肖像权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协调,共同构成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