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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社会公共安全重要的部分,必须要严格,不仅依靠行政处罚,而且还要以依靠刑事制裁,才能真正的有效遏制药品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药品监管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与刑事司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范,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为此建立顺畅的、紧密的行政衔接制度,对于打击药品类犯罪显得尤为重要,没有科学、合理、顺畅的衔接机制,就无法彻底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从药品行刑衔接的含义入手,阐释了药品行刑衔接的概念。随后,从药品行刑衔接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衔接制度存在价值着手阐述了该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当今法治形势下的药品行刑衔接领域有许多问题,阻碍了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详细论证了阻碍药品行刑衔接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是,药品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难;二是,药品行政执法证据无法完全转化为刑事证据。在阐述的问题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列举了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三部分,在前文问题论述的基础上,具体详细分析了我国药品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难和行政执法证据无法完全转化为刑事证据困难的原因。具体原因有以几点:一是,药品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不完善;二是,法律解释的模糊不清;三是,证据衔接制度的不完善。第四部分,在透彻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具体策略: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二是,完善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转化的制度;三是,完善和推广海南食药监管首创的“联打”模式。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度本身具有一定抽象性,高度概括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另外,我国目前在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证据直接转化应用方面,是立法的空白区,所以完善这两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顺畅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