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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为使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通过在全球设立关联公司进行生产和经营,引发了诸多国际税法问题,其中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就是其中之一。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常常利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买低卖,将本应由自身取得的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甚至是免税的避税港转移,以达到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负担最小化的目的。针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目前国际社会认可或努力推广的主要的转让定价制度是独立交易法和全球公式分配法。独立交易法是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采用的调整转让定价行为的制度,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在调整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一贯主张应当采用独立交易法作为调整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首要方法,可以说独立交易法已经上升为一项国际习惯法。但随着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生产中扮演的角色越发重要,独立交易法应对无形资产交易体现出的无可比交易的特点,体现出其适用的局限性。于是,国际社会产生出一种迫切的需求,希望在传统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法之外,寻求一种对如今多变的转让定价方式更为适应的调整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学者开始提倡将公式分配法在全球行进适用,该种方法能够巧妙的规避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寻找可比交易的问题,因此全球公式分配法的提出被认为是解决独立交易法困境的有效替代方法。但是,由于各国由其是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之间对全球公式分配法的核心三要素资产、工资及销售额比重分配达成一致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全球公式分配法想在短时间内在全球普遍适用在现阶段也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上可以有效的,解决依照独立交易法难以协调的转让定价行为的替代方式。就现今的法律规定来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或者全球公式分配法的积极倡导者美国对于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仍努力在独立交易法的框架内进行调整,并通过不断的完善现有规则,如“二次检查”规则,使各国税务当局的调整行为更加合理。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并不是一国的国内法问题,一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价格或利润分配做出调整,而导致的另一国税务当局对该跨国公司不可避免的做出的相应调整的问题,产生了国家间是否应当就有关公司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磋商的要求。对此,OECD成员国给出了一些经验,OECD协定范本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建议有关当事国可以考虑通过相互协商程序予以妥善解决。但在实践中,由于相互协商程序也存在一些缺陷,其并不能保证很好地消除因转让价格调整而引起的国际双重征税,因此,为了摆脱上述困境,减轻甚至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欧盟提出了建立仲裁程序的建议,以此作为对现有相互协商程序的一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