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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伴随着社会风险的增加,各种侵权事故和案件接踵而至。在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大规模侵权”事件,此类事件中被侵权人人数众多,生命、财产损失往往也极其严重。传统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救济和赔偿的制度是按照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一一对应的假定情况下设计,而法律规定多数人侵权案件属于一种特别情况。法律并没有针对被侵权人人数众多的情况给予相对多的关注,在我们国家以往习惯于采取行政主导的救济模式,具有迅速弥补损害、平息社会矛盾的优势,却有拿国家财政税收替侵权人买单的嫌疑。而让企业独自面对巨额的损害赔偿,又会出现救济不力、资金短缺甚至资不抵债导致破产等情况。而地方政府在这其中扮演了极其暧昧的角色,有时甚至会阻碍被侵权人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预防风险,并在损害发生后对受害者快速充分地救济,已经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对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被侵权人,现有司法资源无法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立案、审理和执行。借鉴国外的处理经验,在实践中又出现制度、规范不完善和适用时的“走形”,司法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难有作为。为了合理、有效地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通过设立救济(赔偿)基金制度,使被侵权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以克服传统侵权责任法在司法救济上的天然缺陷,是学界讨论最多,给予了充分论证的解决方案之一。大规模侵权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在立足我们自身国情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吸收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是我们完善救济机制的必由之路。现代侵权法越来越倾向于如何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法律理念由矫正正义转向分配正义,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均衡,受害者救济途径也产生了多样化的选择。目前,在我国,构建多元化的受害者救济机制已经是一项共识,建立一个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保险、救济基金、社会保障与国家责任在内的综合体系,以救济侵权损害事件中的多数被侵权人为出发点,使多项制度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大规模侵权救济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