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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已经进入网络空间时代,其正在全方位的改变着社会的面貌,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网络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场域。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之下,构建适应网络发展的刑法应对体系已经成为时代性的课题。网络违法犯罪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技术具有中立的性质,应对网络犯罪应采用网络思维,刑法关注的重点也应包括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我国刑法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有不作为责任、共犯责任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的模式,如何准确适用这三种责任模式直接关涉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全文共4.7万余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之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以其主体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因由行为类型的不同,存在直接犯罪与间接犯罪的情形。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行为直接提供网络信息内容,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刑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直接犯罪完全可以进行评价、规制。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是对他人犯罪的加功,不是直接侵害法益,因此该类情形是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是中立帮助行为的网络体现,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的性质的界定要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下展开,同时也要顾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的特殊性。第二部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归责路径之梳理。文章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刑事归责路径分为三种:不作为路径、共犯路径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路径模式。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理论上的合理性,不作为路径模式是建立在保证人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共犯化路径模式基于片面共犯理论扩张其规范半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规制。帮助行为正犯化路径模式对共犯行为的评价不再依赖于正犯,具有了独立的犯罪构成,这是在区分制共犯体系理论语境下存在的法律现象。第三部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归责路径之反思。首先在宏观上对各路径之间的关系进行考查,以求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的归责路径有宏观认识。其次,在微观层面从各路径模式内部进行分析,对各路径进行理论上的审视。不作为路径模式在实务中没有对义务主体进行类型化的区分,这也导致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法律义务的宽泛化。共犯化的路径模式建立在共同犯罪理论之上,共犯从属于正犯,在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进行刑事归责上也依赖于对正犯的评价,在缺乏正犯情况下,共犯化路径模式便无用武之地。共犯行为正犯化是区分制共犯理论体系中的产物,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共犯的分类采用的是双层区分制,对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是由共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分步骤解决,共犯正犯化与我国共同犯罪理论有着不相契合的一面。第四部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行为归责路径之完善。文章针对第三部分中各路径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通过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主体类型化与实质义务来对宽泛的形式义务进行限制,实现不作为路径模式的完善。共犯路径模式应弱化共同犯罪成立上的主观要求,承认片面共犯。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中的帮助者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合理量刑,以实现罪刑均衡。帮助行为正犯化路径应适当限缩,其正犯化的范围应该是那些已经具有了类型性与独立性的网络帮助行为,而非全部的予以正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