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职责受托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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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监护期间发生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纠纷中,有过错的监护职责受托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连带责任”变更为“相应的责任”。但现有规范对“相应的责任”之概念尚无明确的解释,作为新兴事物的委托监护制度,其司法实践经验亦不足,需要我们加深对受托人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理解,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故对受托人过错的内容、评价标准,受托人“相应的责任”之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份额确立规则的研究十分必要。对受托人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应以《民法典》第1189条第二分句为规范依托,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内,深化对受托人侵权责任基本属性和构成要件的理解,探讨受托人同监护人间的责任分担方式,确立受托人与监护人终局责任的分摊规则。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界定受托人责任的基本属性。受托人不具备监护人身份,系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辅助人;以受托人角色定位为抓手,证成受托人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行为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进而以受托人责任基础为导向明晰受托人责任的性质,系按照过错原则归责的自己责任。其次,第二部分明确受托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托人在委托监护期间,对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负有交往安全义务,其不适当履行受托监护职责的行为,在违反交往安全义务时,对受害人成立侵害行为;受托人的侵害行为会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或非财产权益的损失;受托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存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态。最后,第三部分研究受托人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区分为“向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和“同监护人的终局责任分摊”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解决有过错的受托人向受害人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确立受托人侵权责任形态,划定受托人中间责任的范围。受托人的间接侵权行为同被监护人的直接加害行为,共同作用于受害人财产或非财产权益时,成立特殊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监护人和有过错的受托人应适用“部分连带责任形态”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阶段探讨受托人和监护人的内部责任分摊问题。以受托人间接侵权行为所贡献的原因力,和受托人行为时的主观过错为责任分配标准要素,再结合委托监护制度独有的“监护人选任过错”、“委托监护协议中的责任承担约定”等要素,针对监护人和受托人向受害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进行二次分配,以确定受托人应负担的终局责任的份额;并在受托人实际承担的责任份额,超出其被分配的终局责任份额时,赋予受托人向监护人追偿的权利,以实现有过错的受托人的侵权责任之债,被公平、科学地兑付,确保发生于委托监护期间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纠纷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能够协调好各方利益,实现制度设计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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