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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是履行高等教育教学职责的一种特殊的专业人员,是知识的传播者和创造者,是社会创新力量的核心集体。国家和高校应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保障和尊重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权,保证高校教师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好本职工作,调动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尊重并保护学术自由权,才能维护学术自由这一大学灵魂,是提高教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保证。我国现有的关于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研究多集中在高等教育、哲学、社会学等领域内,很少受到法学学者的关注。因此,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从法律的角度对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保障进行思考。本文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在这一章中重点阐述了学术自由权的概念、意义、学术自由权和学术责任的关系以及我国学术自由权的沿革。这一部分主要是作为保障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理论和现实依据。本文的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这一章主要介绍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内容、权利属性、配置以及特殊性。以此来介绍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来源,每个高校教师是否都要享受均等的学术自由权,以及为什么高校教师享有更多的学术自由权。本文的第三部分为第三章,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实现的障碍。主要有两方面的障碍:一是我国法律没有对高校教师具体享有哪些学术自由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救济途径不完善。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为第四章,这一章对如何保护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权提出两方面的建议。立法方面,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高校教师在行使学术自由权时应当注意对相关利益造成的影响;二是理顺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关系,树立行政权为学术权服务的理念。救济途径方面,建立保护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公立救济和私立救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