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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长期以来,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存在很大空白,致使羁押制度不够完善,实践中错捕、滥捕、超期羁押时有发生,形成我国高羁押率的司法现状。而捕后缓刑以下刑罚的判决率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逮捕,或者逮捕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因为逮捕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刑事和解、犯罪人悔罪、退赔等因素会随诉讼进程的推进而发生变化,对羁押的必要性就需要重新考量,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却并不多见。因此,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也有助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司法改革。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羁押及未决羁押的涵义和功能;其次介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含义的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阐述了未决羁押的存在与自由、人权、限制政府权力等理念的冲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在这两种冲突理论的较量下,才找到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地位。第二章,分析发现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比较评析,着重从他们未决羁押制度的审查程序、救济等方面的规定入手进行研究,供我国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学习借鉴之用。第四章,对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出自己的设想,包括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细化审查标准,明确证据规则,同时鉴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配套措施构建起来,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