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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词,熟悉是因为它已经被引入我国十多年了,陌生是因为到现在为止,仍然有很多人对其不甚了解。这一保险制度是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断完善背景下被引入我国的,一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对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具有多方面意义。虽然发展了十多年,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法律法规效力低、法律之间不协调。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移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一定可以得到建立健全。第一章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性质和功能,以及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董事责任保险是全球发展最好的,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和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危机中的教训,寻找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突破口,创造适合其发展的土壤,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章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相关制度。深入探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标的、合同术语和效力。第三章介绍了我们目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障碍及完善。立法中存在着立法分散、效力等级低,实践中认可度不高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中一些障碍都制约着董事责任保险。我们要从完善社会经济制度、完善法律制度以及设计更加合理的保单三个方面对我国董事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综上,经过前述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制度,从而发挥出董事责任保险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