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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自1995年生效以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近年来,由于传染病的冲击和发生了几起药品专利权争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给予了更多关注。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私权”的同时,又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很多发展中成员方将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指向了TRIPS协议,认为该协议过多地关注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利益,极力要求修改TRIPS协议。如何在私权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是国际社会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目前全球公共健康的总体状况;其次,通过对南非《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引发的国际争端、巴西《专利当地使用》和强制许可引发的争端以及美国、加拿大炭疽病毒危机三个与TRIPS协议中药品专利条款有关的国际争端案例的介绍及其特点分析,着重论述了这些案例中有关国家为了克服公共健康危机而采取的措施与TRIPS协议相关条款存在着冲突与争议。这些冲突和争议反映了目前的TRIPS协议不能有效地解决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之间的冲突,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则存在不合理性。
第二部分,基于TRIPS协议在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问题上的局限性,《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的理事会决议》对该问题有了新的发展。该部分概括了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认为这两个文件在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的问题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即仍未有效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该部分接着对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的合理性进行了反思,认为药品专利保护的标准过高,不利于技术转移和药品创新,是导致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不能达到平衡的原因。应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下对TRIPS协议药品专利保护的标准进行重新定位,并遵循人权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来修改TRIPS协议,这样才能有效地在TRIPS协议框架内协调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维护两者的关系。
第三部分,笔者提出协调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的对策,包括法律对策和非法律性措施。其中法律对策有: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制定适合国情的药品专利制度;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有效利用“早期工作例外”;合理利用强制许可;有限程度内利用药品平行进口措施;差别定价制度的长远实施。非法律性措施有:争取TRIPS协议修正案、谅解议定书或决议的尽快形成;合理利用慈善捐赠;发展中国家应增强药品研发与生产能力。通过这两方面的对策,既为WTO成员方在遭受公共健康危机时提供了更多的药品获得途径,同时也尊重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能较好地使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的维护达到相对的平衡。
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的现状,认为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已达到TRIPS协议要求的标准,同时公共健康维护尚存在欠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的冲突也存在于我国国内。结合我国的国情,参照第三部分所提出的有关对策,我国应着重在几方面做好工作:从法律对策角度来说,在国内立法上,我国应制定适合国情的专利制度;在国际法规则的利用角度上,我国应关注已有的TRIPS协议争端案例,挖掘TRIPS协议的有利规则,并在TRIPS协议谈判中争取更多有利于我国的权利;从非法律性措施角度来说,我国应提高药品研究和发明能力,此外还应完善我国的公共健康预防体系。
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加深了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维护冲突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1、对几起药品专利国际争端涉及的规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2、对强制许可的实施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3、应在有限程度内使用平行进口措施;4、对其他对策均作了一定的评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