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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一词为我国法律所独有,具有民族特色。宅基地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诞生于新中国建立初期,是与当时政治上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局限、经济上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需求、社会上的城乡二元分割状况相适应的。现行宅基地制度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权利体系,由集体和农民分别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居民通过申请的方式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不被允许流转。这体现了保持农村土地存量的政策安排以及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与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考量,但背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所应有的物权性格,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格格不入,并且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相互矛盾,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障农户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精神,也导致农村宅基地财产价值的发挥难以实现。除此之外,宅基地制度在初始取得程序方面规定不足,导致农村宅基地利用过程中的种种乱象的同时,也为宅基地二级市场的有序开放和运行设置了制度障碍,这与开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日益成为学界主流和政策所趋的形势相背离。本文从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源与流、利与弊出发,将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重新构建作为突破口,在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优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公平与秩序角度,通过对使用权物权性不足、取得主体不明确、取得程序不具体、权利表彰方式不明晰等问题进行分析,主张以村民与村集体之间订立合同的形式确立使用权的取得,以行政确认的方式,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并将登记制度设置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办法,以期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的回归以及初始取得制度的完善,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性质上的物权性及其功能上的公益性,在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凸显其财产性,为公正、有序、稳定、高效的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以及发展奠定基础。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对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概念予以界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宅基地制度的演变进行介绍,并将其划分为农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个时期。第二部分,笔者以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取得方式、具体内容四个方面,对现行宅基地制度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了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宅基地所有权物权性不充分、规定欠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程序以及宅基地制度下存在的种种乱象等。第三部分,从优化宅基地制度出发,对现行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两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当前解决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可行的办法是从使用权取得制度入手,并以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作为支撑予以分析,提出解决路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重建,笔者以宅基地所有权制度的改进为前提,在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之间,以合同的方式建立用益物权设立法律关系,并在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以及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论述,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完整、权属的稳定和权利的安全。宅基地资源以及资产价值的发挥,需要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本文意即重新建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与传统物权取得制度的衔接,为宅基地二级市场的开放和有序运行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