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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汽车事业的飞速发展,中国俨然成为“轮胎上的国家”,而交通事故总量也伴随着机动车辆的增长逐年增加。危险驾驶行为作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遏制交通事故连年增长的态势,规范国民依法驾驶,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条文理解与适用一直争论未休;而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虽然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但社会各界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分歧。危害行为犯罪化是中国近年刑事立法突出的特点之一,但其遵循的理论依据值得深究。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需要从社会背景、立法原意和现实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入手,并应当结合典型案例加以佐证分析。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并根据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和行为入罪理论,综合借鉴国内知名学者的研究成果,从立法者的视角切入,展开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科学性的研究,并提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理论依据:即行为的潜在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行为入罪不会过分干涉国民的自由、行为入罪与刑法以及刑罚的目的契合、除了刑罚之外,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手段对该种行为进行控制和规范。对于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的判定是历来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应当且必须是故意犯罪,无论从规范目的还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危险驾驶都符合故意犯罪的特性,并且在特殊情形下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两种情形可以相互转换。对于“道路”、“追逐竞驶”、“情节严重”、“双超”等核心概念的解读,是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必须做出严格合理的解释,这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此外,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也是司法实务容易混淆的问题,那么厘清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文章从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危险程度、驾驶过程和特定时空、车辆的用途四个方面廓清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并用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希望由内而外对本罪做出全面细致的解读,为司法实务部门的运用和学界研究提供一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