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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中的主体概念源自于哲学,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代表了主体性哲学的开始。但建立在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主体性哲学将主体与其他客体割裂开来,更关注主体与客体之间二元对立的关系,忽视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传统翻译研究所经历的三种范式——作者中心论范式、文本中心论范式和译者中心论范式,其本质都是单主体范式。如果过于侧重参与翻译过程的某一主体或客体,就会忽视与其他翻译主体之间的交往。翻译的主体性研究范式已经出现了困惑,一个孤立的主体无法决定整个翻译过程,满足不了和谐翻译的需求,此时,主体间性思想适时地为翻译指明了一条道路,为重新理解翻译的实质提供了新的视角:翻译研究不能从单一的角度来进行主体和主体性研究,而是必须从多主体入手,跨时间、跨空间地与文本进行交流。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之提供了哲学理论基础。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提倡交往由“以主体为中心”转变为“以主体间性为中心”,使主体和客体之间由支配关系转变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话语交往关系。同样翻译交往行为也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是主体与客体间的对话。在其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与传统语用学相区别的普遍语用学,用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成功的交往的前提是三种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
翻译作为一种特殊的交往行为,一直在不同民族及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中起着重要作用。交往行为的三种有效性要求,保证了参与交往的主体间的平等共存,这也是翻译主体间性的规范所在。在三种有效性要求的制约下,译者正确地平衡各主体因素,以达到翻译行为各主体间的“共识”,形成理想的译文。翻译并非抽象的自由行为,译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越原作的标准,也不能不合情理地曲解原作者的创作意图,更不能忽视译文读者对译文的期望。如果失去了翻译主体间的交往,译者将无所适从,翻译活动本身也将无法继续。对翻译主体间性的认识将有助于人们平等看待翻译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因素,从而更为客观地把握翻译过程。
翻译的主体间性研究中所体现的多元性、对话性和建构性,是翻译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主体间性理论能使我们进一步明白翻译活动的本质并非单一主体的行为,而是在译者协调下,与作者、读者及文本进行多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它们彼此间相互平等、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的翻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