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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文化、科技以及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独占的垄断权,实现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资源配置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以及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对知识产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旨在激励创新活动,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健康发展。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理论上,自该制度产生以来,对于知识产权的伦理正当性就始终未能得到全面证成。在实践中,随着现代新技术的发展,新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面临着严峻挑战。创新知识产品在本质上离不开伦理价值的导向,创新活动及其成果的应用都体现了特定主体的伦理价值。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规定了道德条款,即对于违背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新知识产品不予保护。但是由于不同主体的伦理价值观念存在不同或冲突,这使得新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当今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限于伦理困境之中。此外,由于知识产权人享有独占垄断权,具有私权的属性,而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始终是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有效解决的基本矛盾。 由于资源占有、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由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知识产品所带来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为了垄断知识产品市场,极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远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更加剧了这种不公平。并且,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理性扩张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在诸多情形下发生了异化,导致知识产权对相关权利的损害。虽然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日益加强,但抵制知识产权的行动也与日俱增,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都陷入了伦理困境,尤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造成了难以调和的冲突,抵制知识产权的声音不绝于耳。不仅如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还极力排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在极少数国家之间进行秘密谈判,通过《反假冒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2010)、《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TPP)(2015)等国际贸易一揽子协议等方式继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后加入国际贸易一揽子协议的国家只能被动接受,剥夺了这些国家的话语权,也在这些国家丧失了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本国内化的伦理基础,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合法性遭到严重的质疑。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除了经济、政治等方面因素外,文化选择、群体利益分配、价值取向、伦理冲突等社会伦理因素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伦理价值取向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都具有深刻的影响。但是,目前对于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应当遵循的伦理价值取向严重缺乏基本的共识。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这对于摆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伦理困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与伦理的关系进行概述,为下文作理论铺垫,然后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伦理困境的现实表现,再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分析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其原因,提出相应的摆脱伦理困境的路径。全文共分为导论和四章进行论述。 导论:首先说明本文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伦理困境作为研究对象的出发点;然后述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内容框架以及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伦理的关系。第一,概述法律与伦理的关系。从分析伦理与道德的概念入手,阐述学界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使用,说明本文采二者同义使用的表述;阐述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第二,阐述伦理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影响。阐明法律的有效性基本条件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必要前提是符合最低程度的伦理。第三,阐述知识产权制度在历史演进中与伦理的关系,即从互动关系、协调关系到背离关系。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伦理困境。一是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困境。包括知识产权正当性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困境。二是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伦理困境。以人类克隆技术、人体胚胎干细胞技术以及人类基因技术为例加以阐述。三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失灵,包括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的异化问题;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相关权利的损害。 在分析知识产权客体、权利内容、权利的保护期限等方面的扩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以下内容:知识产权扩张对健康权、信息自由权、隐私权传统知识权利的损害以及对教育、科研与文化发展的阻碍。四是知识产权执法与守法的矛盾。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加强与知识产权抵制行动增加的冲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抵制行为的内在道德性。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伦理困境生成的原因。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伦理共识的缺失。在阐述伦理共识的概念和意义的基础上,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中缺乏伦理共识的原因。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伦理共识实践平台的缺陷,主要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作用的式微。三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普遍的接受性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独白式形成机制,缺乏主体的普遍参与和谈判的秘密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非理性强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边主义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强制实施要求。四是以自由主义伦理观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扩张对公共利益的弱化。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伦理困境的出路。首先,提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伦理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论述了以人为本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行善原则、尊重原则以及公正原则。其次,提出重建知识产权伦理共识实践平台的建议,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当加强程序的合法性,维护制度的正义性;倡导相互尊重的国际伦理原则,注重“软权力”的影响。最后,提出以商谈伦理建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的形成机制,这需要知识产权交互主体的普遍参与,包括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所有相关主体、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际以及国内的非政府组织等。所有相关主体进行平等自由的商谈,要求知识产权相关主体享有平等的话语权,不受任何强制;创造话语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即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以及适当性的要求;建立公开、公正的论证程序。并且,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普遍自愿的接受性,包括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和实际接受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