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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立宪实践,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为基础设计出的良好政治制度。美国的立宪设计中处处包含着“保护少数派权利”的深刻宪政理念;而美国的政治体制,则是以“制度”保护少数派权利的成功宪政实践。保护少数权利的制度安排不仅体现在“三权分立”、“联邦制”的宏观制度,更渗透于国会参、众两院的诸多微观制度设计之中。现代国会中,参、众两院以政党建制,赢得多数席位的“多数党”掌握控制议事日程的权力(Power),而赢得少数席位的“少数党”则通过立法中的程序设计获得阻挠多数决议的权利(Rights)。然而,除了这种“政党性属性”的少数派权利,美国国会参议院中的少数派权利还具有“政治性属性”的特点——参议院中的“少数”,不仅由“少数党”的形式来承载,还意味着对某项议案持不同意见的“少部分人”,甚至一个人。这就是所谓“少数派权利政治性属性”的含义。本文以参议院“无限制辩论”规则的一种极端形式——Filibuster(冗长发言、或阻挠议事)为切入点,从历史发展和现实政治两个维度,采用历史学及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对参议院政治性少数派权利形成的原因、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之于美国宪政体制的意义作一阐释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参议院少数派权利的政治性属性,根源于美国宪政理念中的“辉格主义”成分,体现于1787年制宪会议上美国保守派精英分子对“民主洪流”的恐惧与抵制;而于“原初参议院”形成的这种高调的、理念式的少数派权利在现代政党政治的冲击下逐渐演变为低调的、现实的制度设计,最终形成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作为一套“保护少数派拥有阻挠、拖延、甚至破坏多数决议的权利的程序设计”的少数派权利。参议院少数派权利的形成、发展及演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宪政设计中与“民主”疏离的一面,以及这种“疏离”是如何与美国宪政实践中的各种冲击抗争、妥协,最后形成互溶。对这一历程的研究,对于我们对美国宪政体制的理解及诠释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