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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规定了“执转破”程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转破”程序的操作流程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为“执转破”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但在这一规定颁布的三年中,“执转破”案件受理量小,“执转破”程序适用率低,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形势与国内经济改革的双重影响下,企业面临着退出市场或重整再生的思量,司法实践面临着“执行难”与“破产难”两大难题,当前的“执转破”程序尚不完善,因此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与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的应对方案。“执转破”程序使得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成为可能,然而,实践中对“执转破”程序的适用并不多,主要在于“执转破”中破产程序的启动面临着困境。基于此,本文结合“执转破”程序的一般理论与制度考察,剖析“执转破”程序中破产启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与建议。希望通过分析论证,能够更好地理解“执转破”程序,使其为规范市场秩序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应有的功用。本文按照“执转破”程序的一般理论和制度考察、“执转破”程序中破产启动的困境、完善“执转破”中破产程序启动的对策与建议的思路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执转破”程序的一般理论和制度考察。在一般理论层面,描述了“执转破”程序的内涵、价值目标以及功能定位;在制度考察层面,阐释了“执转破”程序的现行制度构成与运行状况。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执转破”程序中破产启动的困境,分别从当前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破产申请人申破动力缺乏、司法资源配置不足、外部联动机制乏力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与分析。第三部分结合上文对“执转破”程序的一般理论与制度考察,以及“执转破”程序中破产启动存在的困境的深入探讨,提出完善“执转破”中破产程序启动的对策建议,并在完善法律制度供给、激发破产申请人申破动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健全外部联动机制四个方面做了细化。探索和完善“执转破”程序,打通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通道,适用破产制度优化市场资源,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一条创新之路。合力发挥执行与破产两大程序的应有功能,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