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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沿革与法律更替,逐步肯定将辖县权仅仅授予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划宪定格局。但伴随市管县体制的全面推广,辖县权几乎被普及到所有的地级市。地方政府层级突破宪法规定的省—县—乡三级政府,演变为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市管县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为该体制的存在和发展缺乏宪法依据,缺乏合宪性基础,给我国宪法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将从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角度,结合经济学和行政学的相关知识,在对市管县体制进行法律分析,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提出构建中国宪政框架的新型市县关系的思路和建议。为了较为清晰的展现法治视野下的理性市县关系本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市管县体制的宪法内涵。在这一部分中将对宪法规定的县、市类型进行分析,探讨市管县体制的宪法内涵,探讨当前市管县体制所存在的宪法争议。第二部分,市管县体制的演变和弊端。该部分将介绍建国后我国市管县体制的发展和演变进程。介绍了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市管县体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所带来的弊端。第三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县关系和市县制度。这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市县制度,总结归纳了其共同点,并与我国的市县关系进行比较。第四部分,市县关系的重构。讨论了在当前形式下市管县体制向省管县体制回归下采取的“强权扩县”的宪法空间,为行政区划体制回归宪政提供理论基础。第五部分,市县关系宪政规范的立法设想。在这一部分中,通过修改补充宪法中关于市县关系的规定、制定《地方基本法》、《市组织法》、《县组织法》、《行政区划法》、《行政改革程序法》等相关法律从立法层面上对我国市县关系的重构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