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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是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一般物质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而且能够促进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是基础设施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政府债务负担的加重以及伴随着城镇化建设对公共物品的巨大需求,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基础服务逐渐大规模兴起,BOT(建设-运营-移交)则是PPP的一种典型形式。2008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对BOT项目中项目公司主体的会计核算做出了规范,但目前为止尚未制定相应的政府会计准则来规范BOT项目中政府主体的会计核算。在当前BOT项目迅速发展、改革政府会计准则的背景下,政府主体对BOT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越发重要。基于控制权,BOT项目应确认为政府的资产,但现行政府会计准则未规定对BOT项目进行核算,由此导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归纳与演绎法,以BOT项目的政府主体会计确认与计量为研究对象,参考项目公司会计主体对BOT项目的核算方法、国外授予方会计主体相关会计准则及现行正在修订的《政府会计准则》,分别讨论了BOT项目的政府主体在建设、运营、移交三个阶段的会计确认科目、确认时点与条件及计量基础与计量金额相关的会计问题,文章最后提出相关准则的制定建议,从而为制定政府主体BOT项目相关会计准则提供思路。本文通过研究BOT项目的政府主体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认为政府基于控制权应当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关的BOT项目资产。BOT项目在建设期间应当以BOT项目的合同价值初始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并在不同的支付模式下确认金融负债或经营负债;在运营期间应当对BOT项目进行折旧或摊销并计提减值准备,对相关的支出进行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在移交期间,应当区分期满移交与提前移交两种情况,在有偿与无偿移交两种方式下进行相关会计核算。但本文经过多次修改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BOT项目在进行中遇到的问题,也很难提出对应的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还需要在今后结合实际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