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投资市场中投资者取得自己的投资权益的方式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电子化,这使得我国投资市场中的发行和交易都更加便捷,但是,在如此高度的电子化条件下,现在的证券这一表彰投资者投资权益的纸质凭证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由此来带来的投资者取得自己投资权益的方式的变化却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由于我国在权利电子化背景下关于投资市场中的诸多法律问题还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这无疑会对我国投资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一定的消积影响。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使我国现在的投资活动直接的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法律视角研究我国在权利电子化背景下证券这一作为权利证券化的产物还能否在权利电子化背景下适用,进而从发行领域以及善意取得两个方面来论述投资者取得自己投资权益的方式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研究权利电子化背景下投资投资权益取得这一法律问题。第一部分,主要对投资权益份额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对这一概念做出界定,这与我国实践中的投资市场的中的电子化是脱节的,通过界定可以使其法律地位和属性得以明晰。第二部分,着重从发行阶段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一行为而取得投资权益这一角度出发来论述投资者取得投资权益份额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第三部分,从善意取得制度来研究投资者取得自己投资权益份额的具体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在法律还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从立法、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权利电子化背景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等方面来保护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权益时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