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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蒂亚·森的能力理论自其创立就体现出与人权的紧密联系,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包括阿马蒂亚·森本人在内的能力理论的提出者和研究者并没有指出这种联系究竟所指为何?事实上,阿马蒂亚·森的人权理论要么是在其能力框架中展开的,要么是他自觉适用能力方法的结果,在此意义上,他的人权观实质上是一种“能力进路的人权观”。 功利主义和契约主义是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上影响颇为深远的两大理论流派,这两大流派对人权的影响是分别形成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人权观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契约主义人权观。在功利主义人权观那里,人权要么被认为是没有根基的“胡说八道”,要么被等同于法律权利;而在契约主义人权观那里,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实际上被系于“制度”一途。尽管这两种人权观在历史上乃至当下对人权理论和实践依然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种人权观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愈来愈暴露其历史局限性:在面对人这一根本问题上忽视了人际间的异质性。对此,阿玛蒂亚·森的能力人权观重新将人权置于一个相对确定的基础上,不仅正视了人际间的差异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权没有根基的说法,并且化解了将人权等同于法律权利以及将人权的保障与实现系于制度一途从而窄化人权实现的风险。 作为阿玛蒂亚·森能力人权观基础的“能力”,是一个强调人际间异质性的关系性概念,由四个相互区别而又紧密关联的词构成,包括“能力”和“功能”这一对核心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功能的n元组合”和“能力集”。能力人权观的这一概念构造决定了其关注的重心是“一个人能够做或成就的有理由珍视的事物的一系列实质机会或自由”,即人权不仅要普遍追求体现为实质自由或机会的“能力”,还要同时追求能力的实现,即通过“功能性活动”表现出来的结果状态。 因此,与契约主义人权观对“制度”的强调不同,能力人权观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极为明显的实践关怀,能力人权观关注的是现实中的不平等、贫困以及饥荒等人权发展中的问题。在能力人权观中,这些问题被视为“能力失败”,因此,如何有效地在实践中识别并在此基础上消除阻碍能力实现的因素是能力人权观关注的焦点。发展问题也是人类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更是人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阿玛蒂亚·森提出的能力发展观不仅能够更全面地看待发展,而且能够通过《人类发展报告》(HDR)中HDI的可量化努力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实现。 能力人权观的实践面向决定了其在人权实现的路径上倾向于一种更宽广的视野和框架。尽管阿玛蒂亚·森和纳斯鲍姆都是能力理论家族中的核心成员,也共同分享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看法:如二者都批判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契约主义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评价的信息基础;也是因为对他们的批判,使能力人权观真正聚焦于人本身;都强调人际间的异质性和差异性;都对不平等尤其是性别不平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都关注社会文化的多样性等。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纳斯鲍姆相比,阿玛蒂亚·森的概念框架更具一般性、灵活性和弹性,因而在能力人权观的实现路径上表现出更大的综合性和包容性。 阿玛蒂亚·森的能力人权观,通过将人权置于一个相对确定的基础——能力——之上,为人权开放出了更多的可能性:在概念上支持一种更宽广的自由和人权概念,消解了伯林关于自由的“积极/消极”二元划分;支持经济、社会权利的合理性;通过区分结果自由和过程自由,全面评估个体的实质机会;支持一种对后果敏感的“非绝对主义”人权保障模式以及一种有着多元文化来源的普遍主义人权观。阿玛蒂亚·森的能力人权观从一开始就指向人权的实现,从概念构造本身所呈现的实践关怀,到人权实现的框架和路径,实际上包含着一套完整的人权实现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