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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固定于任何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相关活动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播放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围绕影视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利用行为可以产生与之相关的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众多利益分享者。这些利益分享者从总体上看是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从过程上看是创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从实践中看,是投资者的利益、作者的利益、传播企业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其他公众的利益。一部影视作品不仅有经济利益的分享,还有精神利益的分享,而这些反映在法律框架下,都是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从平衡论的角度看,著作权法就是要在作品的创造、传播及使用过程中实现权利主体利益上的平衡。我国著作权法在涉及影视作品利益分享机制的设计,存在着法律定义不清晰、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利限制过于僵硬等实际问题,而这些直接影响了我国影视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不能够达到良好的利益平衡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影视作品利用分享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以求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本文首先对影视作品利益分享机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明确了影视作品利益分享的对象以及权利内容,同时对影视作品的利益分享主体进行讨论,阐明影视作品在利益分享中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力求将整个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利益分享脉络清晰地呈现出来。然后对我国影视作品利益分享机制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关注我国利益分享机制的不足。通过研究影视作品著作权利益分享的平衡理论,阐述外国及地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利益分享规则,通过法律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分别对版权法体系与作者权法体系的代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以为我国著作权法提供适宜的法律借鉴。在我国法律传统以及社会经济和影视产业发展基础之上,根据我们著作权法所遵守的利益分享基础理论的辩证分析,作出坚持影视作品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利益平衡的传统法理选择,同时又吸收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中弱化权利人禁止权的法理思考,以此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利益分享机制提供法理基础。最后面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涉及影视作品的利益分享机制的现状与不足,结合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完善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利益分享具体规则:第一,明晰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与原作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关系;第二,围绕“制片者”的定义,清晰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第三,强化创作者及表演者的平等报酬权,平衡经济利益;第四,调整著作权权利限制条款,保障社会公众与影视作品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如此,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我们就能够使影视作品的利益分享方面有一个更为合理与完善的分享机制,既兼顾到各方利益,促进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又使更多的影视作品得到最充分地传播与利用,丰富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