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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将会是依法治国进程中所遇到的难点。乡村社会中对立的二元结构成为了法治发展最大的阻碍。在对乡村法治内涵的分析上可以看到其不仅包含有制度层面的构筑和治理层面的完善,更意味着观念层面的转变。在乡土社会中依然保留着大量的传统元素,对这些元素的探究与梳理亦是对乡村法治的再认知。随着现代国家政权的建立,以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乡村社会从组织结构到思想观念,再到法治实践也都有着巨大的转变。家族观念的变迁塑造了当下乡民的“个人意识”、“权利意识”,使人们摆脱宗族政治束缚,而获得自我。但尴尬的是并没有彻底的形成“个人权利本位”的观念,也难以将法律作为信仰。诉讼观念的变迁也同样不是彻底的和完全的。因为在乡村社会,息讼是有其当然合理性的。因此当下乡民的诉讼观念是息讼与争讼两者皆存的状态。这也是由于乡村社会中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共存之局面而产生的。而传统的义利观念在向逐利观不断的转变,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乡村法治的发展必然要依靠经济的推动,人们的逐利行为就是在为乡村法治铺路。但同时这一行为若缺乏相应的辖制和规范,却又是危险的,是极容易陷入乡村发展的流弊之中的,因此需要慎重对待。观念变迁之种种是有着深刻而又复杂的因素的。首先是政治上的原因。传统社会中的“国”并不是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那是一种特殊的,家族与皇权对等,社会与国家相融的状态。通常也称之为家国同构的社会。因此新的国家政权的建立就意味着家族制度的崩塌,宗族主义的削弱,而这一系列的变动所反映的正是中国社会由“家国”向“国家”的转换。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内含于社会中的种种秩序力量分散开来,且命运殊途。其次是经济上的原因。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是社会的全面改变,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形式理性”的确立,与三种所讲的传统观念都是对立存在的,这是一种严谨性、谋划性、程序性与散漫性、怠惰性、被动性的文化观念的对立。同时随之而来的还有社会阶层地位区分标准的变化,即由传统社会中文化阶层的分化变为现代的经济阶层的分化。而这些又都集中地体现在经济纠纷的增多上。第三是法治发展的催化。这对于观念变迁来讲实在是不可或缺的外部原因,法治发展的目的并不应旨在摧毁已有的,而应在于引导、扭转和矫正。并且在乡村法治观念变迁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流弊,观念转变的滞后性是普遍意义而言的,在具体的法治现实中很可能恰恰相反,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即本是无讼、息讼转而成了滥讼,本是重义轻利转而成了追逐利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是乡村法治发展中所遇到的极大阻碍,因而就需要在此基础之上尝试探讨和论证乡村法治之架构。从二元对立的观点出发,其架构也应从乡村与国家两个方面来理解。但是在现阶段的乡村法治中却应该有主次之分,应将现代法治融于乡村自治之中,从而实现现代意义上的乡村法治。具体而言,于乡村探讨自治,是旨在说明其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文化自治。但是“文化”一回事从不实现于短暂的构建,人们所有的行为都将被文化容纳、吸收、整合,又很难见到其有半分的改变。这实在需要久远而又漫长的等待,也许经过人们千万次的努力,尝遍了成功与失败之后才能形成一种不一样的文化。但其虽难以被架构却可以被推进和加速。因此国家对乡村法治的推进是需要的,且应该是锲而不舍的。要在制度和司法上不断地健全和完善,而后才会得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