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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自由学说是生长在人类思想之树上的花朵,是他对人类优秀理论成果批判继承的产物。先行的思想资料滋润着康德,正是在饱餐前辈们提供的思想营养的基础之上,康德才能够创造性地构建了他的道德自由学说。 意志是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极其重要、关键性的概念,它和康德的道德自由学说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康德的意志是理性所决定的欲求能力,是超生物性质的人的特征所在。意志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是个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往往指涉不同的层面和内涵。作为整体的欲求能力,意志可分为纯粹意志和经验性意志;从整体意志功能上的不同来划分,意志可分为立法意志和择别意志。立法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自身,它和法则相关,行使意志的立法机能;择别意志是实践理性在感性现象界的表达和彰显,它和准则相关,行使意志的执行机能。纯粹意志即自律意志,就是择别意志选择了立法意志创制的法则作为自己订立准则的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充分规定根据,立法意志“律”择别意志;因为不管立法意志还是择别意志,都同属一个整体机能的意志,所以称为“意志自律”。而经验性的意志,也就指的是择别意志没有选择立法意志所确立的先天形式法则作为自己主观上的规定根据,而以另外的感性自然规律作为自己订立准则的主观规定根据,先天的形式法则没有在感觉现象界得到应有的执行,从整体机能意志角度来看,意志自身的自由规律没有能够约束自己,因而叫做“意志他律”。 自由概念是康德哲学大厦的拱顶石,在伦理道德领域,意志自由包含着两层涵义:自由是意志独立于感性经验世界自发地开始一系列状态的能力,也就是先验自由;自由是意志的自立法自守法,也就是意志自律或道德自由。康德也曾分别称自由这两层涵义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康德对自由第一层涵义的界定,使自由成为摆脱了一切感性因素的纠缠,不受好恶支配的自在之物。然而,康德对自由的理解并不单单停留在消极自由的水平上。他认为消极自由不能使我们发现自由的精髓,自由的本质并不是超然遗世而独立,如果自由只限于在消极意义上存在,不包含任何的规律性和必然性,那么自由只能是任性的自由,是为所欲为的自由,同时也就是荒唐的自由。康德所注重的实际上是自由的积极意义,自由不仅是(虽然首先必须是)意志不受外在原因所决定,不为感性经验所支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