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处置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预期收入,将它进行证券化由投资者来购买,并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市场在美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在亚洲和欧洲资产证券化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使用。在我国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为了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散信贷风险,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在我国也有广阔的前景,已纳入了我国金融领域的实施日程上。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尝试用信托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为证券化的进一步实施进行探索。中国接纳和运用资产证券化,既是形势所趋,也是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本文从介绍资产证券化定义、历史沿革和运作程序入手,阐述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隔离机制的重要性,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结构的特殊实体,是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也是证券化创新和达到破产隔离的体现。文章分析了SPV的功能、着重探讨其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SPV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型SPV(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一是特殊目的公司型SPV(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另外就是有限合伙型SPV。并通过比较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法国和香港实施状况,以及比较他们的SPV组织形式,结合我国设立证券化特设机构(SPV)的法律环境,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开展资产证券化设立SPV的法律障碍,笔者认为目前法律环境下要达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SPT模式是实现SPV的中国化捷径选择,并对此模式进行了分析.笔者提出了在SPV构建上我国立法的建议,并认为我国法律应适应社会需要和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做出规范性的要求,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必须把握大局,综合考虑,来完善中国的证券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