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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就有众多学者关注并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完善的问题,但至今为止,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却一直鲜少被人们所重视。事实上,近年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展势头迅猛,其关联交易数额较大且普遍存在于日常交易中,而对于发展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展。目前,证监会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态度并没有如上市公司一般严格。原因即在于监管部门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更多采取场外交易,因此涉及的公众利益远不及上市公司多,不仅如此,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方式只能采取非公开定向私募发行,而私募发行又有着较高门槛,投资者有更好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因而能对其中的风险进行预判和承担。笔者认为,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更宽松的监管环境无可厚非,因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更多的是中小型企业,而更宽松的监管和披露要求更适应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但实际立法上单纯地比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予以降低后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方式并不可取。监管者更应关注到非上市公众公司自身存在的特点,如规模普遍较小、股权集中度较高、兼具公众性和私人属性、基础关联交易频繁发生等,在增强公司内部治理、加强披露等方面,顺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予以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关联交易法律规范才是正解。本文正文部分除导言外,共有四章:第一章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分别进行了基础性论述。非上市公众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的范畴并具有一定的公众属性,但与此同时,由于制度设计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途径限定为场外交易和非公开集中竞价交易这两种以私人契约为核心的模式,因而具有一定的私人属性和较高的风险性。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外延不尽相同,但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不正当关联交易也具有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的一般特征,即实质为自我交易,并表现出非公允性。第二章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通过对2016新三板不正当关联交易案例及现有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即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复杂程度不高、动机更为单纯,以及所处的监管环境更为宽松三大特点。第三章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范进行总结归纳,并分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督导三类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关联方范围适用标准不一、公司自治标准呈现两极分化、信息披露制度针对性不强、事后认定及救济制度荒废。第四章通过借鉴美国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优秀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特点,提出了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统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范围的适用标准;其次,通过修改章程必备条款和增设独立董事激励条款来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第三,通过借鉴美国所采取的信息披露义务格式化以及运用豁免披露规则等,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借鉴美国成熟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认定规则,完善我国不正当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