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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既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保证,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人均占有十分贫乏的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和配置关系着国家和民族命运以及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受计划经济影响较深,在立法上片面强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监督管理,忽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然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对于我国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等综合的价值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这种实际,在环境法学界关于自然资源法体系以及和环境法的关系存在不同地认识。由于自然资源一直被认为是特殊的物,因此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自然资源问题也成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民法学者对于如何处理自然资源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不少民法学者在物权法是否应该全面地保护自然资源和如何调整自然资源的问题上与环境法学者也有不同意见。目前,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其对自然资源也做出了其力所能及的相应规定,但这个争论在理论上还将持续。笔者认为自然资源虽然可以由不同的部门法从不同的角度和目的出发给予不同的保护,但就部门法而言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自然资源立法相关经验,考虑自然资源法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中国的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自然资源法体系。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中主要讨论了自然资源法体系的概念,自然资源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殊属性,自然资源法与污染防治法的关系以及物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关系;第二部分从立法实际出发,简要介绍了我国及国外自然资源法立法的发展及现状;第三部分主要从构建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理论依据以及现实依据的角度论述了对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理性思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应该建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自然资源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