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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源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税费结构不合理、以费代税、负担不公等弊端日益显现;地方经济发展同人民群众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优化税费结构,以统筹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区域、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我国资源企业现有税负水平是多少?该水平在国内外处于什么位置?影响资源企业税负水平的因素有哪些?本文从资源税的历史起源及发展出发,梳理我国现行的资源企业税收政策,比较我国资源企业与国外资源企业的税负水平、我国资源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负水平、我国资源行业内部税负水平,通过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分析资源企业税负水平的影响因素,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影响因素对资源企业税负的作用机理。围绕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界定本文的相关概念,指出本文的研究意义,说明本文的逻辑结构。第二部分为文献述评,从国内外实证分析数据入手,归纳整理了资源税改革、共性税调整和税收结构优化等思想。第三部分为我国现行资源企业税收结构研究,首先从历史角度阐述我国资源税的发展演变过程,而后总结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说明我国资源企业税收结构现状。第四部分为我国资源企业税收结构对比研究,通过国内外资源企业税负对比、国内资源行业与其他行业对比、资源行业内部对比,得出我国资源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低。第五部分为我国资源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通过建立线性回归模型检验资源企业税负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并针对实证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说明政府、企业应如何调整其税收政策和管理水平等,以达到资源企业合理的税负水平。第六部分为结论,概括本文主要观点,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及后续研究可能的方向。通过比较研究表明,(1)我国资源行业税收负担大于国外同行业;(2)我国资源行业税收负担大于国内其他行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除外);(3)资源行业内部税收负担参差不齐。煤炭开采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税负较高,黑色金属开采业和有色金属开采业税负较低,且税负较高的煤炭开采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政府补助力度较小,而税负较低的黑色金属开采业补贴力度却达到了有色金属开采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2-3倍、煤炭开采业的5倍以上;(4)西部资源企业的各税种税负高于东部和中部(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和特殊税费除外),有的甚至高出数倍。中部由于受消费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影响,总税负最高,东部和西部的总税负差别不大。扣除补贴之后的净税负西部地区最低,东部居中,中部最高,原因在于西部的补贴收入高于中部和东部,使得原本总税负大于东部的西部地区在净税负上小于东部。(5)中央企业税负大于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通过设计资源企业税负与其影响因素的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计量检验。实证结果显示:资源企业税收负担与所得税税负、增值税税负、资产规模、投资收益无明显线性关系,与资本结构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与盈利水平、管理水平、资源税税负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1)由于负债抵税作用的存在,在一定程度内,负债越多的资源企业,税负越轻。(2)盈利水平越高的资源企业,税负越重。(3)管理水平越高的资源企业,税负越轻。管理水平较低的资源企业,对社会、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管理水平较高的资源企业,为此而付出的税费代价也就越多,增加了企业的税负。(4)资源税税负越高的资源企业,税负越重。针对实证结果,分别提出政策建议:(1)改革已有的资源类税费。增加资源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降低这三个税种的税率,以确保在不继续增加资源企业税负的同时,增加资源税、消费税的调节范围;资源类税费合一。资源税和费合并后,可以规范税制,理顺分配关系,减轻资源开发企业的总体经济负担。(2)新增水资源税、废物处理或垃圾税、噪音税等税种。改变现行水资源征税只有对自来水厂的自来水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3%),以及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过程征收了多项规费的现状,从环境税的角度考虑,把现行的水资源费(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改成水资源税,并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资源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率;废物处理或垃圾税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按照人口或垃圾体积或重量等方法征收;将噪音税资金用于对隔音设备的投资,即实际上将之用于对受害者的补偿;从长远看,有必要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税或污染税,污染税的税基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3)增值税调整。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增值税同现行的营业税并轨;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可吸纳一部分原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以更好发挥增值税的作用;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面对加入WTO带来的全新挑战和激烈竞争,结合我国当前的财政收入状况,虽然不能立即实行零税率,但应该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变化对需要加大力度鼓励出口的产品逐步提高退税率,直至过渡到实行彻底的零税率。(4)提高资源企业管理水平。本文研究的创新在于:(1)将我国资源企业与国外资源企业税收负担进行了制度对比和量化对比。(2)对资源企业财务报告的数据进行深入的挖掘,得出了资源企业税收负担的现状及各税种的具体税负。(3)将管理水平和资源税负担纳入资源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本文研究的局限在于:(1)资源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中没有考虑政府的宏观调控因素。用“管理费用/营业收入”代表资源企业的管理水平,可能代表性不足。此外,可能还遗漏了一些具有解释性的变量。(2)没有对新疆资源税改革前后进行量化对比。(3)税收负担不仅是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心理负担,本文仅讨论了经济损失,而没有考虑资源企业股东和管理者的心理负担。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对这些问题有更深入和全面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