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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其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制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对公安行政权运行的程序规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规范我国现阶段公安行政行为提供了解决思路。本文首先对公安机关行政权主体属性和权力基础进行分析,并根据不同标准对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运行程序进行分类,然后深入剖析了我国当前公安行政权运行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观念落后,如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二是公安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不完善,体现在我国宪法对行政程序法制缺乏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程序法律体系也就不完善;在现有的公安行政程序立法中,存在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的问题;部分公安行政程序的设置存在缺陷;在我国公安行政程序立法中,对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公安行政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低,相对人参与的程度不高。三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四是警务保障不力。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法国四个典型国家在警察体制、警察权的行使规则、警察行政强制制度和警察监督制度四个方面的程序规制作了阐述,为我国公安行政权程序规制提供借鉴。最后,文章在肯定我国在公安机关行政权程序规制的改革和探索中所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安行政权规制程序进行探讨,并提出合理建议。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要在公安机关法制建设方面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法治观念,加强公安行政程序立法,确立相关基本原则,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要加强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合理配置警力,保证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改革现有的财政供给机制,完善公安经费保障制度,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三是要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权的监督,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各监督部门的分工合作,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