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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事自诉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及其传统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入手,并粗略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刑事自诉制度及其发展动态后,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公诉逐步取代自诉成为刑事追诉制度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刑事起诉主导权逐渐由被害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接着,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自诉制度的现状,分析了现行刑事自诉制度存在一些的问题。进而提出虽然刑事自诉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应顺应该制度发展的规律逐步取消自诉实行公诉垄断,并详细分析了废除自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个目标,两步走”的改革步骤,并对两个阶段中具体的改革措施提出了初步设想。除引言和结束语之外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自诉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论述了刑事自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刑事自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刑事自诉制度的传统理论基础和刑事自诉制度的传统价值。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自诉制度的粗略考察。在该部分笔者首先考察了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及地区的刑事自诉制度的情况及这些国家和地区自上个世纪以来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动态,接着又简略介绍了实行公诉垄断主义的国家主要是美日法意等不采行自诉制度的国家的对犯罪的追诉方式、采取公诉垄断后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及亲告罪追诉方式的变革及相关的配套措施;最后是考察上述国家和地区有关刑事自诉制度后所受到的一些启示,那就是自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正逐渐萎缩,对犯罪实行国家追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取消自诉后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现状并简单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自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接下来结合刑事自诉制度的发展历史、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发展情况,笔者提出了尽管刑事自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从长远来看应当取消自诉制度实行公诉垄断的追诉方式并论证了取消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废除该制度不能一步到位,应当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应当解决现行刑事自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修改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诉讼制度的,具体来说就是收缩自诉案件范围、建立自诉担当制度、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等;第二步,取消自诉制度并对一些相关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