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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创新是我国诉讼制度革新的核心推动力,环境保护禁止令是为应对我国环境司法中执行难的问题而创设的。这事实上是环境行政诉讼开启不完全,促使实践者运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保全制度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障。然而现有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保全制度并没有考虑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需要,仅从确保判决执行的角度构建了财产保全的内容,行为保全制度仍处于探索之中。加之现行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保全制度的缺失,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保全无迹可寻,迫使实践者们试图借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诉讼形式,回应矛盾日益突出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现实需求。但问题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诉讼制度自身的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禁止令作为一种行为保全,是完善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制度的尝试。其中禁止令形式的采用,受到英美法系传统理论的影响。在大陆法系中类似诉讼保全的制度有暂时命令或假处分,它们是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诉讼中是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独立程序。中国法制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较大,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较多地借鉴了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新时期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化以及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对行政诉讼的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公民权利救济的及时有效性成为人们认同法律权威的重要指标。同时,两大法系交流的日益频繁,促进了法治建设模式的多样化,结合两者的优势,在行政诉讼中设置适合中国现实的、以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及时有效实现的禁止令制度,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本文在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上,考察比较英美法系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具体程序的设置,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现实困境,以司法权的能动性为媒介,突破现有法律规范下暂时权利保护的局限,创设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切实可行的禁止令程序,实现对权利的无漏洞保障。本文第一部分从环境司法实践中环保禁止令诉讼试验的案例引入,阐述禁止令的制度定位,分析环保禁止令制度创设的局限性。在此提出应将禁止令定位于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才能解决好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督问题,在监管上游落实好各方利益主体环境保护责任。第二部分集中讨论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梳理我国行政诉讼特性与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的关系,说明以暂时权利保护为出发点的禁止令制度构建是必要的。第三部分明确禁止令作为司法救济措施,对公权力的限制发挥独特的作用,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侵害。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以及框架构建,为我国行政诉讼中禁止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之资。第四部分在总结两大法系构建无漏洞权利救济过程中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反思,确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禁止令制度的构建重点。从禁止令适用范围、受理机关、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和救济途径这几个方面,总结构建经验,契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发展需要,为未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作出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