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世纪末期,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早期形态时,这一商业模式在发展初期就引起了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的相关学者、政府机构的重点关注。伴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改进与发展,数字经济也衍生出了多种商业模式。数字经济发展至今,已然渗透到了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全球人民的生活质量,更是促进了一国经济的繁荣,推动了世界贸易的一体化发展。然而,我们在关注数字经济为全球经济带来利好的同时,更应当意识到数字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数字经济使得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面临困境,尤其是对于国际税收的管辖权划分原则造成了冲击,使得处于数字经济输入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国际发展更加不均衡。数字经济新商业模式的流动性、无形性、隐匿性造成了一国居民身份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各类所得分类难以定性以及独立交易原则的难以适用等等。实践中,跨国数字企业集团依据信息通讯技术可以轻易地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贸易活动,利用企业价值链管理进行不合理的税务筹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自身税负的目的,比如谷歌公司通过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制定的”双层爱尔兰加荷兰三明治”避税策略,每年为其节省了大量的税收。然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针对数字经济的税务筹划大多建立在现有税收规则的漏洞上,没有违反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但是却实实在在地造成了利润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大量流失。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各界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思路与方案。但是通过OECD于2015年发布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可以看到,目前国际上对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还没有得出一个具体的结论性方案。最终报告中,OECD提出了四种应对方案:修改常设机构例外条款、基于“显著经济存在”来判定利润与特定地区的经济关联度、引入衡平税以及对数字化交易征收预提税。OECD最终建议各国采用第一种方案,即继续沿用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并对此进行不断的修订。目前,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有些国家已经基于OECD发布的最终报告中提到的方案采取了单边行动,具体实施结果有待后续的观察。近些年,中国的经济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数字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已然转变,如今拥有着数据价值的实现地以及来源地的双重角色。值此之际,我国更应以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为契机,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为制定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献言献策,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应以完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机制为主,理性借鉴BEPS行动计划成果,减少我国税收流失,其次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我国处理国际反避税等国际事务的能力,然后通过我国税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最后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税收体制的完善,积极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切实保护我国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