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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信托来处分遗产的制度,即遗嘱人为实现身后遗产的管理,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规划内容详订于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传承企业、合法避税、避免纠纷、保护弱者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最早的信托思想产生于古罗马遗产信托,现代信托制度则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遗嘱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成功移植,蓬勃发展,成为众多高资产人士规划遗产的首要选择。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明确规定了遗嘱信托,由于传统观念影响以及过度重视商业信托,遗嘱信托实践在我国仍属空白,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信托观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继承习惯和理财观念发生了变化,对遗嘱信托产生了强烈需求,现行法律规定内容单一、抽象,甚至自相矛盾,更缺乏配套制度辅助,严重阻碍了遗嘱信托业务的开展,遗嘱信托的起源是什么?遗嘱信托制度是怎样运行的?现行立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都是本文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开头是文章的绪论,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等五个部分,文首以一位千万富豪的一封关于遗嘱信托的需求信引出文章论述对象;文献综述主要总结的是国内的研究现状,从专著、学位论文、期刊三个方面概述学者关于遗嘱信托的研究成果,只有一本以遗嘱信托命名的著作,书中很多关于我国遗嘱信托构建的观点都可圈可点,其他都是在专门研究信托法的书中少有涉及遗嘱信托;相比较而言,硕士论文资料则较为丰富,近几年论文数量逐年增多,研究的程度也逐年加深,论文作者在我国构建遗嘱信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上达成一致,并针对现行立法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发挥聪明才智,构建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内容各有千秋,使得我国遗嘱信托在立法、辅助制度的完善上更加全面,成为日后相关部门制度构建的重要参考资料;期刊方面,也有很多学者研究遗嘱信托,但相当部分是关于国外高资产人士利用遗嘱信托规划遗产的报道,如乔布斯,文章高度评价了遗嘱信托并指出我国发展该制度的巨大市场前景,也有部分学者深刻论述该制度,学者的研究为我国完善遗嘱信托提供了宝贵资料。本文第一章是遗嘱信托的概述,包括信托制度的起源、遗嘱信托在各国的发展概况以及遗嘱信托的概念界定。罗马遗产信托不同于现代遗嘱信托制度,但其灵活的设立形式和体现的信托理念值得借鉴,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信托在西方国家深刻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遗嘱信托制度也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得到广泛应用;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遗赠、遗产信托、遗嘱代用生前信托部分功能相似,却有更突出的制度优势。第二章在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比的基础上着重剖析了我国遗嘱信托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制度运行,委托人是遗嘱信托的设立者,受托人是信托事务的执行者,受益人则纯粹享有信托利益,我国关于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合遗嘱信托,应作出相应调整;第三章重点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遗嘱信托规定的缺陷,《信托法》对遗嘱信托仅规定了两条,且内容单一、缺乏可操作性,存在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上法条冲突、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缺乏信托登记公示规则、遗嘱信托侵害必留份解决规范缺失、遗嘱信托受托人与遗嘱执行人权责区分不明、信托存续时间无限制以及监管缺失等问题,随着民众持有的财富日益增多,理财观念不断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有了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实现财富增值、企业传承、保护弱者和避免家族纠纷的需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遗嘱信托;最后一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即:完善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制度,其成立不以受托人承诺为要件,委托人死亡遗嘱信托即生效;明确信托财产和利益分别归属受托人和受益人,并通过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和扩大受益人的权利保障遗嘱信托宗旨;完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将信托登记明确规定为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遗嘱信托侵害必留份的解决规则,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合理划分受托人与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限定遗嘱信托的存续期限并建立系统全面的监察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