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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前的形势而言,我国的反腐败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根据十九大报告的基本精神,新时期反腐败的重心是建立腐败治理的制度逻辑,依托制度化的手段形成反腐败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不仅要使人“不敢腐”、“不能腐”,而且还要使人“不想腐”,于是综合治理模式应运而生。然而,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的认识与理解存在误区,以致于综合治理模式在实践中没有被科学合理地运用,盲目建设与低效运行问题较为突出。近年来,对于综合治理模式的运用几乎达到了“滥用”的地步,但凡涉及多个治理措施并用,均冠以“综合治理模式”的头衔,片面地追求制度供给绝对数量的增加,而很少关注制度结构本身的科学合理性,不仅造成了制度设计总成本急剧增加,而且由于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加大了制度的运行成本与效率损失,以致于综合治理模式相对于单一治理并不具有明显的治理优势。在这一背景下,十分有必要澄清综合治理模式的理论认识与实践路径。根据系统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综合治理模式不是多种治理措施的任意组合,而是一个同时满足“合理性”与“效率性”的制度系统,即各个制度要素之间既能够在功能上实现互补与支持,又不存在制度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形成的摩擦,制度系统的运行效率始终处于最优状态。客观来讲,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如此完美的研究情境,然而,通过对制度要素的筛选与重组,能够模拟出一个尽可能接近理想化制度系统的简化模型。本文认为,微观企业层面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以约束为本位的制度,而EVA考核制度是一种以激励为本位的制度,二者构成的制度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合理性”与“效率性”的治理特征,因此,本文将它们纳入同一个分析框架,就二者构成的制度系统在腐败治理过程中是否具有综合治理效应及其内在作用机制进行研究。具体而言,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监督理论、制衡理论、激励理论、管理控制理论、内部控制理论等相关理论,利用2007~2018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围绕“内部控制和EVA考核制度对于高管腐败的治理效果与作用机制,以及二者在腐败治理过程中是否能够发挥综合治理效应”的研究主题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总体来看,内部控制与EVA考核制度均能够有效抑制高管隐性腐败和显性腐败,二者构成的制度系统在腐败治理过程中能够优势互补,且不存在制度的重复建设与功能重叠问题,因此具有综合治理之效。具体结论与研究发现如下:第一,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治理高管腐败。内部控制不仅治理高管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的总效应是显著的,而且以内生性权力为传导路径的中介效应以及通过影响外生性权力与腐败关系的调节效应也是显著的,证明了内部控制作为权力配置与监督工具的本质,以及以约束权力为本位的腐败治理逻辑(即“不能腐”与“不敢腐”机制);区分内部控制五要素,发现内部控制治理隐性腐败主要是依靠控制活动的有效实施(控制环境与内部监督也能起到一定作用),而对于显性腐败的治理主要是依靠组织整体控制环境的改良与优化;区分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执行环境两个维度,发现内部控制对于高管两类腐败的治理在制度背景相对较好的样本组效果更为明显,并引出了内部控制的腐败治理功能内生于公司管理层决策的观点,而制度环境因素是管理层进行酌量性选择时必然考量的参照维度。第二,EVA考核制度能够抑制高管腐败。中央企业实施EVA考核后,高管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程度均有所下降,但其作用机制有所不同。EVA考核抑制隐性腐败是以缓解激励不当为传导路径的,但对于显性腐败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司法干预下的震慑效应所致,这一结论证明了 EVA考核以激励为本位的腐败治理逻辑(即“不想腐”机制),但这一治理逻辑存在局限性;区分激励过度与激励不足,发现实施EVA考核能够降低激励过度诱致的隐性腐败,但不能通过纠正激励不足来遏制隐性腐败,表明现行的考核办法对长期激励强调不够;区分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执行环境两个维度,发现EVA考核抑制高管腐败的作用主要发生在产权保护与法律执行力度强的地区,说明业绩考核制度激励效率的发挥需要制度环境的协同。第三,内部控制、EVA考核制度对高管腐败具有综合治理效应。一方面,内部控制显著促进了 EVA考核抑制高管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EVA考核显著增进了内部控制抑制高管隐性腐败的治理作用,但对于显性腐败并不明显,二者呈现不完全对称的互补效应,由此构成的制度系统满足“合理性”特征;此外,内部控制与EVA考核制度之间不存在部分替代关系,两种制度构成的制度系统没有明显的重复建设与功能重叠问题,具备“效率性”特征;区分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执行环境两个维度,在产权保护强与法律执行强的地区具有持续性的综合治理效果,而在产权保护弱与法律执行弱的地区,综合治理不具有持续性。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与已有研究将管理层权力一律视为外生变量,采用调节效应模型检验内部控制是否调节了管理层权力所引致腐败的做法不同,本文考虑了外生性治理框架下的初始权力与自主性公司治理变革下的动态权力之间的差异,将管理层权力分为内生性权力与外生性权力,采用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模型,分别考察两种情境下内部控制制度治理高管腐败的作用机制。第二,从激励角度补充了高管腐败治理方面的研究。已有研究大多将高管腐败归因为权力不受约束,主张通过优化控制权配置、强化内外监督与规范权力运行来遏制腐败,如完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等;本文将EVA考核的研究拓展到腐败治理领域,从激励角度研究腐败治理问题,发现激励不当也会引发高管腐败,建立恰当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于防治腐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三,从理论上厘清了综合治理模式的特征并通过实证的方法进行了检验。与已有研究大多关注单一制度的治理不同,本文基于整合性思维,将内部控制与EVA考核制度纳入同一个分析框架研究高管腐败治理问题,从“合理性”与“效率性”两个维度对综合治理效应进行实证检验,并进一步探讨了综合治理效应的持续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