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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借用其中部分元素进行二次创作所形成的衍生作品,其依托于原作而产生,与原作之间存在着无法分割的紧密联系,同时它又具有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从而与剽窃、演绎区分开来,体现出了更加鲜明的法益保护价值。由于缺乏法律的指导又受到社会普遍默认的知识共享观念影响,同人作品在创作和传播的过程中极易越界,互联网数字技术的普及更加剧了侵犯著作权的风险。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理应互为对价,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著作权权利范围的扩张,而与权利相对应的让渡价值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合理使用的空间不断遭到著作权保护的压缩,不足以平衡同人作品和原作品之间日益频繁的权利冲突。因此,针对同人作品适度扩张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具有法益平衡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合理使用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在我国缺少历史渊源和文化支撑,因此在进行同人作品合理使用标准研究时需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同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大致可分为列举式标准和要素式标准两大类。列举式标准的优点是简单、清晰、明确,缺点是死板而缺乏能动性;要素式标准的优点体现为对个案的强针对性和高适应度,缺点是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综合两类标准的优势和我国现实国情,我国可采取开放式列举和一般性判断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标准,以及对关键性要素进行重点考量的司法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