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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强制措施,其本质是通过剥夺个人自由来换取国家追诉犯罪的便利,因此它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益;用之不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害。为了与权利的重要性相称,必须坚持逮捕的例外性,严格控制逮捕的适用。逮捕的必要性则正是逮捕的例外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必要性条件作为逮捕条件的消极因素,是逮捕制度的核心所在。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比例原则都对逮捕的必要性作了严格限制。但反观我国,必要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逮捕成为一种原则而非例外,构罪即捕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逮捕措施适用的普遍化所造成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和司法公信力的削弱、以及对国家诉讼资源的浪费等等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现状的分析,结合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提出完善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具体建议,希望对审查逮捕实践有一定裨益。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门论述了逮捕必要性的内涵界定,从逮捕必要性的文意出发,从逮捕的目的和逮捕的特征两方面来阐述逮捕必要性的内涵,并论述了必要性条件在逮捕条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必要性集中体现了逮捕的本质和特征,必要性条件是逮捕条件中的核心。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适用现状和成因,指出,由于理论、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种种原因,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两高一低”的局面,即逮捕率高、轻刑逮捕率高、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低,由此带来的对人权的侵害、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等弊端不容忽视。第三部分对国外逮捕必要性制度进行比较考察,从必要情形、判断标准和决定程序三方面对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的逮捕必要性制度进行了阐述,并总结出其共同之处,对完善我国的逮捕必要性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逮捕必要性制度的初步构想,首先从逮捕必要性的考量因素和无逮捕必要的排除因素正反两方面来确定逮捕必要性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其次从审查标准、证明责任、及律师介入、复审、救济制度等方面设计了逮捕必要性的司法审查模式,最后提出了要完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对执行方式的完善、违反规定的制裁等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