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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件类型趋于多样,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出现了普通破产债权全部获得清偿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形,重庆西奥公司破产清算案便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破产法采用除斥债权立法例,缺乏劣后债权制度的明确规定,劣后债权认定规则尚处于探索阶段,法院在进行劣后债权认定的过程中难以绕开公平原则与除斥债权制度之间的内生矛盾,我国劣后债权认定规则呈现出逻辑无法自洽的问题。劣后债权认定规则是对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在对劣后债权进行认定过程中依据的程序与标准,它包含认定程序与认定标准两方面的内容,且与法院对债权的劣后处理有着明显区别。虽然在实证法的角度,对劣后债权的认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从法学理论来看劣后债权认定规则具备理论依据:根据债法理论,债的消灭需符合法定情形,进入破产程序不会意味着债的消灭,在破产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形下,普通破产债权之外的债务并没有消灭,应当享有清偿可能性;从破产法对公平原则的贯彻与落实来看,破产法应当重视对债权人权益的公平保护,劣后债权的认定既可以避免劣后债权挤占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份额,又可以兼顾劣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起,我国涉劣后债权认定的案件有了大幅增长,呈现出地域分布全国化、案件类型多样化的特征。各地法院在对涉及股东债权、惩罚性债权、破产受理后的利息债权的破产债权性质认定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劣后债权认定规则。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部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劣后债权及其清偿制度,规范了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为司法实务认定劣后债权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该会议纪要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内容较粗略,不能解决我国劣后债权的认定规则内容分散、未形成结构化体系、范围不明确、认定标准不清晰,劣后债权认定程序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文认为,对于此,应当根据破产债权产生“劣后性”的原因不同,构建起劣后债权分类识别机制,对劣后债权的法定范围、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予以界定、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