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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的主要三大税种。一直以来,消费税都是扮演着增值税和和营业税的补充角色,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消费、优化产业结构以及纠正外部性的职能。在“营改增”完全实施之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进一步完善,流转税体系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但是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如何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展至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高档消费娱乐服务业,充分发挥消费税对增值税的补充调节问题,如何通过消费税的改革,重新定位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提升消费税的地位,以适用“营改增”之后的流转税体系,是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变为四档,为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增值税税率档次不宜过多,因此再针对对豪华旅游、豪宅等部分高档产品和过度消费行为增设一档增值税税率显然不合时宜即使保留目前的四档税率也有违税收中性。如何通过改革消费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以此在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之上针对部分领域加以调节,也是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此外,“营改增”完成之后,我国的税收收入会显著下降,营业税原属于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地方主体税种丧失,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变得十分紧迫,如何通过消费税的改革,发挥消费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将消费税作为“营改增”之后的地方主体税种,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基于增值税、消费税制度间的协同关系,以现行消费税作为研究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切入点,通过采用文献研究、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利用图表分析法分析“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在“营改增”背景下提升消费税消费调节作用的政策建议。在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增值税基本税率的前提下,建议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合理调整税率,比如通过对某些产品、服务开征消费税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充分发挥消费税与增值税间的协同效应,使增值税税收中性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在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计税方式改为价外税后,通过数据测算,建议将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合并划归为地方税,以此作为“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