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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推动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保荐人制度便是这一创新的成果。在国外,保荐人制度通常设立在创业板市场。 在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是与上市推荐人、证券承销商、代理人、保证人等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个特殊法律主体,严格的资质条件、全面的工作职责、较长的职责期限以及承担较严格的法律责任是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保荐人在证券市场中处于一个特殊的法律地位,既是保荐对象的代理人,又是保荐对象的监管者,其本身又被置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双重监管之下。而在所有的法律关系中,保荐人作为保荐对象法定信息披露的担保义务人,是其最本质的身份。 保荐人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导向功能、整合功能和控制功能的发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保荐人制度亦然,有利也有弊。保荐人制度的建立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道德风险与守法成本,还可能加剧证券市场的寻租活动。这些又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英国的AIM市场、香港的GEM市场和加拿大TSE所属的创业板市场建立的保荐人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这些市场为保荐人的资格条件、保荐职责设计了一整套的制度,而且较成功地实现了对保荐人的监管,确保了保荐人制度作用的发挥。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很有借鉴意义。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业已建立,这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是中国证监会根据我国“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特点,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全局出发,推出的旨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在保荐人资格要求方面,对保荐人的诚信要求过低,个别条款定义不明,缺乏可操作性;在保荐人职责方面,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保荐对象之间责任不清,职责期限较短,免责条件模糊,保荐人权责失衡;在保荐人监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