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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提出入手,分析了法官职业化的形成根源,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管理社会的职能越来越细化,从而,职业化的群体开始出现。法官这一职业也是如此。当自然的正义不能解决日益繁杂的纠纷时,理性的正义就担其重任,于是法官出现了。诠释了法官职业化丰富的内涵,提出法官职业化即是指法官应当具有中立的姿态、独立的人格和审判权以及积极追求公正的正义感。分析建设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情况。我国法制建设已有长足发展,但法官现状离职业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已在我国展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独立、中立、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它的建设具有非常的社会意义和职业意义。 从我国实际出发,法官职业化可能存在着一些社会性的困难。比如,我国非法治的传统给我们的司法带来的不足与在民众的思想意识里刻下的烙印,势必会给法官职业化建设带来阻碍。我国长期以来要求法官办案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常常面临难以两全的境地,与公正判案的关系如何处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推动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其本身追逐利润的特性与职业法官所要具备的甘于清贫的职业品格的冲突如何解决?由于我国存在着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可能会使法官职业化建设难以全面实施:等等。这些困难的解决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在以下内容中,结合我国现状,从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职业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分别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构想。 指出由于我国长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几千年来的非法治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现代法治主张的司法理念强调的是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等,观念的更新是首要的。本文运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司法独立观、司法中立观、司法公正观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系及实际指导意义,论证了职业化的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建设一支符合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指出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原则。 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要建立与职业化建设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机制。文章最后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法官制度建设内容和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法官选任、法官考核、法官交流、法官培训、法官惩戒、法官保障等方面,以及对国外法官制度的概括性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在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可以借鉴的方面,从而,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做出一系列的构想。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理念构想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