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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是刑事程序非常规的救济程序,是对错误裁判的修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国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王元松、呼格吉勒图等沉冤昭雪,可同为“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至今未启动再审,案件艰难而缓慢地推进凸显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困境。这一问题引发笔者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思考,笔者从个案研究出发,进一步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表象以及原因,从而提出相对可行的解决对策。文章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聂树斌案”整个案件,通过新证据出现、复查过程剖析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论题。第二章从聂树斌案具体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表象即申诉权难以实现,再审程序难以启动。主要表现为申诉期漫长,申诉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合力,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严苛,原审法院自我纠错难以实现等。为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依法纠错”的再审指导原则,聂树斌案应启动再审程序,可再审启动决定迟迟未来,笔者将探析聂树斌案再审启动难的原因。第三章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方面来分析聂树斌案中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为何启动难。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是再审程序启动难的直接原因,再审启动缺乏诉权参与,原审法院缺乏启动再审的动力,模糊的再审事由等让再审程序难以启动。而绩效驱动的司法管理模式以及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泛化、再审程序中律师诉讼权利的缺失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间接原因。第四章立足我国现实,同时合理借鉴域外成功制度经验,改良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使再审纠错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解决聂树斌案再审启动难的困境。笔者认为,刑事再审启动程序设计时要尽最大可能,把申诉审查主体与原审机构、人员相区隔,减小纠错阻力,因而构建异地再审制度尤为必要,笔者针对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再审异地管辖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新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