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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的复杂背景下,如何加强社会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在法治社会的社会控制必须依法进行,既要保证社会安宁又要促进社会民主进步,因此,适当的社会控制手段的选择,特别是在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惩罚体系的选择,在我国尤具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七个部分,除导论外正文共分六章。论文导论部分对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复杂经济社会环境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我国社会控制手段之一—惩罚体系调整的必要性,对本文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作了界定。本文把刑罚与行政罚的界分,资源与权力应如何配置,惩罚体系调整中应遵循的共同原则及其对法律实践的要求,我国惩罚体系的模式选择等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内容。第一章研究的基础部分,概括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基础即刑罚、行政罚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章介绍了惩罚体系的历史源流,从历史发展脉络的角度梳理了惩罚体系生成、发展的过程,对中外有代表性的刑罚、行政罚发展进行了比较研究,细化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三章从惩罚体系变迁的逻辑原理、刑罚体系的内部问题、以及中外特别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比较的角度在理论上对刑罚与行政罚的界分进行了全面研究。第四章对我国惩罚体系法律框架重叠的问题从其他行政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刑法与劳动教养制度等三个方面作了较深入的研究。第五章对我国惩罚体系界分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详细梳理了司法实务界在适用劳动教养、治安罚以及刑罚等惩罚手段时的界限。第六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惩罚体系的调整原则进行了详细论述。本文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世界各国惩罚体系的调整出现了趋同化趋势,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和行政权力的膨胀,与中国学者主张的扩大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和对某些类型相同的不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推动我国惩罚体系的渐进调整,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我国惩罚体系调整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