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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采用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论述了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的若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异同,指出电子商务合同所具有特殊法律品格;比较分析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一些重要的外国立法与我国相关的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立法,指出我国这方面立法的特点与不足,进而提出有关的完善意见。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阐释了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的若干法律制度。首先,指明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与传统合同比较提出电子商务合同具有的技术性、程式性、开放性和复合性的法律特征。提出电子商务合同的三项原则:自治原则;中立原则;安全原则并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其次,分析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电子意思表示制度,对电子传达的意思表示,自动化意思表示和电脑意思表示三者加以区分;电子商务合同签名制度,它指的是电子形式的签名数据,该数据存在于某人以确认自己身份或者表示同意数据信息内容而使用的数据信息中,或者附属于数据信息,或者从逻辑关系上与数据信息有关;以及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认证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签发方的发送信息进行加密和传输至接受方手中,再进行解密还原的这样一个技术过程。。第三,指出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和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关系,同时论及了“功能等同法”。提出了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数据资料能否被采为证据的问题,并且进行了论述。第四,讨论了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问题,其中包括,当事人缔约主体资格的认证,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和要约引诱: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时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判断,网络广告的法律性质的判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承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这些环节中,电子商务合同与一些传统合同法原理产生了冲突,比如,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是不能撤回或撤销的,提出了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认规则,等等。最后,对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立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剖析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现状,提出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并提出了建设性的立法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