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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从1990年开始,开展符合民族利益的多方面外交关系的行动。蒙古国外交政策的观点与世界各国发展中国家展开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与邻国,尤其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国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围绕这项政策蒙古国为社会主义地区建立关于司法协助条约。从1990年开始在更新以上条约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新条约互相协助,在以后的二十年与世界四十九个国家建立了新的外交关系,现在与一百八十个国家有外交关系,十九个国家有司法协助条约,多方条约和公约达两百项,与其他地区具有三千多项双边条约2。蒙古国在1958年首次提出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88年与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签订,但是随着该国解体,蒙古人民共和国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国名改变,所以在1999年重新签订。1989年8月31日蒙古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民事与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条约”,并适用至今。1997年11月21日签订“蒙古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刑事罪犯的条约”但是至今未落实。相比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俄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更加具体、更加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签订两方的边境法律部门互相协调,解决刑事诉讼求助和其他求助给与方便。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条约的有效性具有模糊性。但两者在主管机关的规定方面都存在很明显的缺陷,比如蒙古国与俄国签订的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规定的“主管机关”对应的俄国机关是司法部门、内务部、国家总检察院,以及此条约规定的蒙古国对应的主管机关为司法部门、总检察院、公安部3;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主管机关为蒙古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存在的相应国家机关名称改动或者被撤销等职权发生变化,存在司法协主体严重不对接的情况。这与国家名称、甚至司法部门名称以及国家行为有关。蒙古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条约以旧条约为主,协调两国关系具有缺陷,会出现不明确的情况。本文对这些情况进行概括总结,有利于两国完成相关的递交工作以及协助工作质量的提高。故此,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范围内,完善跨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实施机关的任务效率是本研究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