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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诉讼一般理论的论述,结合对国外环境诉讼制度的考察,分析我国现行环境诉讼制度的弊端,提出构建我国环境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约36000字。其主要内容是: 引言: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思路。 正文部分内容为: 第一部分:介绍了环境诉讼的一般理论,界定了环境诉讼的概念,分析了其特征、种类。指出对于环境诉讼,可以定义为:是指双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环境问题致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发生争执,并在具有审判功能的机构处理的行为。环境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环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使因环境问题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2、环境诉讼是一个由多种诉讼制度构成的综合性法律系统;3、环境诉讼呈现出诉权的社会化,诉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的特点;4、环境诉讼的审判权也呈现扩大化趋势。环境诉讼是一个由多种诉讼制度构成的综合性法律系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分类。 第二部分:对一些国家的环境诉讼制度进行了考察。主要考察了美国、日本、法国、瑞典、印度五国的环境诉讼制度。指出几国均存在以环境权为基础的“公民诉讼”法律条款;集团诉讼成为环境诉讼的重要形式;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等大都得到了各国判例乃至立法的承认,各国普遍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原则。 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环境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存在以下弊端:1、对传统环境诉讼起诉条件限制过多;2、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能满足环境诉讼需要;3、环境公益诉讼缺失;4、环境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