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犯罪后遗效果的“犯罪标签”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的墨刑,甚至在甲骨文中亦有记载。而作为现代的“墨刑”——前科,虽然在肉体上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但却像梦魇般挥之不去,不论在法律规范上还是非法律规范上都给行为人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前科的永续存在不仅不利于前科者重返社会,更加大了前科者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在设置前科制度时,也相应的设置了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到过法院有罪判决的行为人,在达到了消灭前科的法定条件时,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消除其因前科产生的不利益并恢复原有的法律地位。而在我国长前科长期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前科的后果。《刑法》第100条更是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但是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造成了前科的“有始无终”,进而使本应对犯罪预防产生积极效果的前科制度,产生了反作用。随着社会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单纯的前科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并在未成年人领域展开了消灭前科的司法实践。在这一背景下,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理论成果和立法实践进行考察,以前科的概念以及后果为起点,厘清前科消灭的概念、性质。并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进而论述了前科消灭制度在哲学、法理学、刑法学、犯罪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最后提出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立法实践的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抉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而在我国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从立法层面上确立这一制度,更需要司法,行政以及社会合力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其原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