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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公众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近些年不断涌现出各类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2013年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入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社会组织享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中,公共利益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条件,由于立法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标准,致使理论界理解不一,实务界操作各异,这些都制约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中“有关组织”认定条件的立法规定,分别论述了《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规定。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中“有关组织”认定条件的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首先论述了我国理论界对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组织”界定的建议,其次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赋予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并通过五个案例的解读了解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运行现状。第三部分为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组织”认定条件的域外考察及借鉴意义。主要探讨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五个国家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成为适格原告之条件的相关规定,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诉讼资金、组织成员数量、存续年限这四个方面值得我国参考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中“有关组织”的认定。分别从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两方面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中“有关组织”的认定条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志愿性原则,具体规则包括依法登记设立且具非营利性、组织章程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诉讼内容与目标一致、登记成立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2年以上的社会公益服务经验、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成员、设有专门的诉讼资金账户、具有专门的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