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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根据1999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家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在世界范围内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都已经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根据WTO协定,我国金融业也要在今年对外资全面开放,可经营多种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做好大规模抢摊中国金融市场的准备,在这种形势下,单靠国内各家金融机构的孤军奋战是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战胜对手的。鉴于我国目前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市场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完全进行混业经营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金融机构形式对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就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况且随着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还是外部,都有业务拓展的需求。而我国现行法律也未禁止商业银行之外的资本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业务多元化、风险分散以及金融创新优势等诸多综合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递,应该说是我国金融业开展经营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跨行业、跨地区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聚合体,在金融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如发行中介、交易中介、投资者、融资者、信息提供者等,从而成为金融业风险的聚合处和汇集点。同时,产业资本投资银行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一种特殊形式,风险更具有破坏性。所以,金融控股公司都有哪些风险,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的现状如何以及我国应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来